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甲0000000
,H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H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