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三六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九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領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與被告乙○○均為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路一五六之一號之「允成黃豆加工廠」(負責人: 詹運寶 )之員工,二人因詹運寶積欠被告甲○○債務之問題,久已不合。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至下午二時許間某時,甲○○與乙○○在工廠內,復因細故引發口角,惟其二人竟進一步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對方身體之犯意,分別以徒手(甲○○)或持不鏽鋼小鐵條為工具(乙○○)之方式毆打對方,致乙○○受有頭部外傷、頭部擦傷、左踝挫傷等傷害,甲○○亦受有額頭鈍挫傷、右前臂、右手、左上臂、左大腿鈍挫傷合併皮下瘀血等傷害。過程中,乙○○並以:「妳站壁賣淫?哪來那麼多錢借老闆!」等語辱罵甲○○,甲○○亦以:「操妳媽的B!」之語辱罵乙○○。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上午,甲○○於工廠內,再度向詹運寶索討欠款時,因心有不甘,復承前公然侮辱之概括犯意,再度以:「妳脫光光衣服讓男人幹,男人也不要幹!」等語,公然辱罵乙○○。因認被告甲○○與乙○○二人,均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與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與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乙○○及甲○○業於本院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中,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其等撤回告訴狀各一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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