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遺棄等案件,前經本院以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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