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3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下旬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二十三時許止,每三日即在臺中市○區○○路○○○號十樓之居住處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二日十四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五五公克,空包裝重0.二一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係呈嗎啡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之現場圖、照片、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七四0三號鑑定通知書。
(四)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五五公克,空包裝重0.二一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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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