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恢輝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后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不得不服,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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