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7號
原 告 秦秋玲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泰宏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易志 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三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