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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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俊甫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俊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53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