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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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趙源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葉金鳳 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
基於委託人之地位起訴請求受託人即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面積4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分之1
)及其上同段1185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
)之信託登記塗銷,是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
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
系爭房地之價額(如房屋現值證明、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
賣交易行情或鄰近交易成交價格證明等),俾核定裁判費,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