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22號
原 告 王健驊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甘存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宏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