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22號
原   告  王健驊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甘存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宏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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