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原 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遠
訴訟代理人 吳淑慧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被 告 畢春生 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五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