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25號
原   告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
訴訟代理人  沈志昇
原告與被告 吳景文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伍萬零伍佰貳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