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七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包括對被告異議內容之答辯)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被告最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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