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
原告誠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被告宇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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