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裕順寬頻電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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