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法華藥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宗樂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同年七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