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更一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台中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台九○內訴字第九○○三九二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黃淑玲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