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70號原 告 朱玉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文棟 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