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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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曾家卉
被   告 兆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玟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99年5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公
司,迄99年12月27日止離職。原告在職期間尚有成交一筆不
動產買賣而應領取獎金新台幣(下同)47500元(100,000×
0.95×50﹪=47500),屢經催告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75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另辯以:原告已於
99年12月預支10萬元獎金云云。經查:依被告所提預領明細
所載,原告確於99年12月6日預領獎金100,000元,並經原告
簽收無訛,此有該預領明細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且為原告所
自承,堪認被告主張本件原告應領之獎金47500元應與原告
上開預支之100,000元抵銷,為可採取。至原告另主張上開
預領獎金係原告處理另案(土城立德路)應可得佣金18萬
元,故原告先預領獎金10萬元乙節,為被告所否認,復未據
原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自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7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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