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桃聯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卿
訴訟代理人 黃鵬達
被 告 張政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桃聯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卿
訴訟代理人 黃鵬達
被 告 張政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