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林暐智
       林巧婷
       林孟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萬8,3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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