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05號
原   告  詹慧敏
兼訴訟代理 張美玲

被   告  唐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台幣330,000元,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
,經十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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