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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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589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95年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3,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本金 │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1│27,680元│7.7%│93年7月1日│93年8月2日│
├──┼────┼──────┼──────┼──────┤
│2│55,360元│7.502%│93年7月1日│93年8月2日│
├──┴────┴──────┴──────┴──────┤
│註: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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