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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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6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7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本金 │利率(日息)│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至第5個月)│
├──┼────┼──────┼──────┼──────┤
│1│11,628元│萬分之5.4│92年6月1日│92年6月1日│
├──┼────┼──────┼──────┼──────┤
│2│37,112元│萬分之5.4│93年12月30日│93年12月30日│
├──┴────┴──────┴──────┴──────┤
│註:違約金自起算日起延滯第1個月當月給付150元,第2個月當│
│月給付300元,第3至第5個月每月給付600元,第6個月起不│
│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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