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中
簡字第七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規定加給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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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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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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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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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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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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