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訴訟代理人 曾歆卉
被 告 林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陸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