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林殊秦
陳汨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64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0月3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高世玉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者。
書 記 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