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125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純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