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9號

聲請人 簡伶容

陳亮智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賴玫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嬌豔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聲請人應敘明請求20萬元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四、應補正相對人阮嬌豔、 陳建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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