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9號
聲請人 簡伶容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賴玫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嬌豔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聲請人應敘明請求20萬元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四、應補正相對人阮嬌豔、 陳建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