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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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事聲字第4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永恩創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品金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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