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7號
原   告  王啟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359,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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