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535號
原 告 青山綠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小菊
訴訟代理人 王浣玲
複代理人 任為晴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光
陳倩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6日下午3時1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本裁定後7日內陳報
兩造於88年協議被告按月給付3萬元管理費(或回饋金)之文件
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