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宜簡字第257號
原   告  陳家慶
被   告  黃厚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未載付款地者
,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票據
法第24條第6項定有明文。系爭本票既未記載付款地(見本
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18號民事卷內之系爭本票影本),則
以付款人即原告之宜蘭縣住所為付款地,故本院於本件有管
轄權。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
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
高法院著有52年臺上字第1240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
被告持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
318號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故原告即有受強制執行
之危險,而此等危險得依本件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原告提
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三、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見本案卷第50頁背
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起訴
及辯論意旨略以:
(一)原告因兩造間之讓渡合約書,故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而
原告於民國(下同)106年至108年間陸續還款,尚餘新
臺幣(下同)3萬元未清償,因兩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
故被告未將系爭本票歸還原告。
(二)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票,其中超過3萬元之本票債權對
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方面:
(一)依兩造簽立讓渡合約書,原告總計應給付被告723,000元
,已清償543,000元,僅剩票面金額共計18萬元之系爭本
票未清償。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對於:原告因兩造間之前述讓渡合約書(見本案卷第24
至26頁),故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之事實,並不爭執(見本
案卷第22頁背面、第23頁正面),故應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辯稱:原告已給付「剩下本票上面的數字」等語(見本
案卷第22頁背面),故其答辯意旨略為:系爭本票面額共18
萬元,原告均未清償等語(見本案卷第34頁正面、第36頁正
面、第50頁背面)。而依前述讓渡合約書,原告共簽發包括
系爭本票在內之13張本票予被告,故原告即使交付何金錢或
有何匯款予被告,究竟係清償何張票據?是否確為清償系爭
本票?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且依前述讓渡合約書所示,
原告因該讓渡合約書交付面額共723,000元之前述13張本票
予被告,如原告確有何清償系爭本票,則原告基於前述讓渡
合約給付被告之金額,應超過543,000元,就此超過部分之
金額,亦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三、被告另辯稱:伊個人帳戶末4碼為6517,伊母親帳戶末4碼
為1655等語(見本案卷第50頁),則依原告所提銀行帳戶資
料(見本案卷第43頁),其中無一係匯款予被告所稱其自己
或其母之前述帳號,至原告宣稱其中107年7月12、17日係
分別匯款1萬元及5千元予被告云云(見本案卷第34頁),
除未能證明係支付系爭本票之金額外,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函覆之資料所示,該帳號名義人並非被告(見本案卷第
47、48頁),另原告所提繕打資料(見本案卷第45頁),係
原告單方面製作,並無證明力,其金額亦未超過543,00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對上開應證明事項,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自
應認原告關於系爭本票之原因法律關係抗辯及前述主張,均
無理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葉宜玲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
││(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
├──┼───────┼──────┼───────┼───────┼─────┼──┤
│001│105年12月12日│60,000元│106年9月1日│106年9月1日│TH0000000││
├──┼───────┼──────┼───────┼───────┼─────┼──┤
│002│105年12月12日│60,000元│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1日│TH0000000││
├──┼───────┼──────┼───────┼───────┼─────┼──┤
│003│105年12月12日│60,000元│106年10月1日│106年10月1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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