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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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瓦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顏思齊並非原告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顏思齊為原告法定代理
  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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