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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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瓦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顏思齊並非原告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顏思齊為原告法定代理
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