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朝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朝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朝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王朝弘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47年6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朝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4次)│├──────┼────────┼─────────┼─────────────┤│犯罪日期│104.01.06前之同│104.03.28下午17時│①104.03.22下午17時21分許│││月間某日│32分許│②104.03.24│││││③104.03.27中午12時38分至│││││同日20時許│││││④104.03.27晚間23時31分至│││││翌日凌晨1時33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852││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508號│字第12852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實││1101號│1699號│││審├────┼────────┼─────────┼─────────────┤││判決日期│104.11.17│105.03.30│105.03.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決││1101號│1699號│││├────┼────────┼─────────┼─────────────┤││判決確定│104.12.17│105.04.18│105.04.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得易科、不得社│不得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490號(編號2至5定執行刑6│││執字第861號│年)│└──────┴────────┴───────────────────────┘┌──────┬───────────────┬────────────────┐│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共7次)│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①104.03.10│104.05.10│││②104.03.22下午14時11分許││││③104.03.26││││④104.03.28凌晨1時26分許││││⑤104.03.31││││⑥104.04.03││││⑦104.04.1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852號│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2852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30│105.03.3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決├────┼───────────────┼────────────────┤││判決確定│105.04.18│105.04.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490號(編號2至5定執行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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