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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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陳葉草 原告 張利榛 原告 陳佩芬 原告 陳緗緁 原告 陳彥宏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上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及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羅OO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二份。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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