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羿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儱佑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之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0,12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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