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債權人 鄭楠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啟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明確利息起算日及請求自該日起算
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利息請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