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劉慧芳 被告 林雪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136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雪紅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詹駿鴻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初枝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