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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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07號原告 劉家得 被告 吳育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45518號案件受理在案,被告更因前開執行程序受償新臺幣(下同)6,458,687元,惟被告對原告之抵押債權、利息、違約金等,合計僅係3,333,333元,被告顯溢領受償3,125,354元,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3,125,354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係在台中市○區○○路○○○號,此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另被告前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5518號強制執行案件,其所陳報之送達地址則係台中市○區○村○路○○號,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楊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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