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鄭智敏
相 對 人  朱國雄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朱國雄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戶籍地為屏東市戶政事務所,致
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現籍設於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顯無可能居住
於該處,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
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
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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