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楊長晃
       陳浩茹
被   告  傅瑪琍
       周金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64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5,589元及其中新台幣54,8
05元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3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5,589元為原告預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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