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505號債權人才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之3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
一、㈠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
壹萬伍仟柒佰元,及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義正輪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
柒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㈡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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