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82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第HA0000
000號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88、89年間在高雄市○○○路○○號「中日汽車當鋪」典當,異議人屆期並未贖回該車,當鋪即將該車賣掉,該車現在係由 吳國豊 在使用,但因該車有辦理分期付款,而無法過戶,是本件並非其駕車違規,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處罰事件尚未經主管機關裁決,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7年12月29日高監自字第970059771號函文1紙在卷,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異議人於主管機關裁決前自不得向本院聲明異議,是本件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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