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8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99年1月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99年1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原法院卷可憑(見原法院卷第10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抗告人住在台中縣○里鄉○○街○○號,其在途期間為三日),算至99年1月28日即已屆滿,抗告人迄99年2月1日始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