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甲○○抗告人因本院98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吳美蒼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