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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