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債務人 邱宏達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數額
0.776何意(106年8月4日更生聲請狀、106年11月22日陳報狀所載)?若有誤,應於更正債權人清冊後重新提出。
2.據債務人提出之單據,平均每月所支出之機車加油、維修保養費用未達1,800元,應予更正。
3.說明債務人每月手機須有myMusic加值服務之原因?是否願予刪除?如否,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