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債權人 顏貽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吉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提出之翔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僅能得知訂購客戶為「正宗」而非債權人顏貽宗,是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提出其他得以釋明與債務人陳吉城間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已代債務人陳吉城支付貨款新臺幣148,565元之證明,抑或提出向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貨品(貨款新臺幣74,650元),其貨品送達債務人陳吉城由其簽收之證明,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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