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大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6萬7,981元
;反訴部分為120萬7,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
審裁判費2,655元及1萬9,468元,合計應繳2萬2,123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2萬2,12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