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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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 杜英 相對人 武燕琳 律師即 賀慶祺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賀慶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4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
(三)清償日期:86年10月9日。
(四)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遲延利息:無。
(六)違約金:無。
(七)債務人:賀慶祺。茲債務人賀慶祺於79年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而債務人賀慶祺於88年12月28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改任 武燕琳律 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37號卷宗查核屬實。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備考││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重測前:新生段644│├──┼───┼────┼────┼────┼────────┼─┼─────────┼──────┼─────────┤之16地號││001│南投縣│南投市│永新││1262│田│87.47│全部│賀慶祺││││││││││││遺產管理人武燕琳律││││││││││││師││└──┴───┴────┴────┴────┴────────┴─┴─────────┴──────┴─────────┴─────────┘※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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